通 知 书 (2009)行监字第31-1号 你公司因诉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高行监字第537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二中民终字第02632号民事判决认定你公司与定东村委会签订的《租房协议书》对出租房屋间数和面积未填写,判决定东村委会向你公司支付补偿款8万元,涉诉房屋全部交定东村委会处分。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你公司对涉诉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因此,原审法院以你公司不具备原告资格为由,裁定驳回你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你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