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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滨翔与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诉审查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32号 黄滨翔: 你因诉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行终字第1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你申请公开的“杭州市政府批示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32号

黄滨翔:

你因诉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定职责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行终字第1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你申请公开的“杭州市政府批示责任人的批示文件”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的内部管理信息,并不是针对行政机关外部的行文,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一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