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32号 黄滨翔: 你因诉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行终字第1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你申请公开的“杭州市政府批示责任人的批示文件”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的内部管理信息,并不是针对行政机关外部的行文,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一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