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18号 钟德树: 你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行申字第00044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永国房[处罚决定]〔2010〕92号行政处罚决定针对的是你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非针对林地、林木,且该处罚决定在撤销前并未实际执行,该处罚决定与你所称林地、林木被毁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因此,你诉请的国家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