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民申字第520号 委托代理人:潘海涛,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剑峰,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乃明。 申请再审人李伟因与被申请人魏乃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吉民一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立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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