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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与魏乃明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民申字第52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伟。 委托代理人:潘海涛,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剑峰,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民申字第52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伟

委托代理人:潘海涛,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剑峰,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乃明。

申请再审李伟因与被申请人魏乃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吉民一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立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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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