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民申字第52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太原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仲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玺德,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太原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晋民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太原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