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27号 郑大宝: 你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皖行监字第8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我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 一、由于本案涉及的73.99平方米土地存在权属争议尚未解决,被申诉人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予以暂缓登记,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 二、你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依其公告土地面积补发剩余的73.9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原审基于该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你申诉中提出芜湖市国土资源局注销了你原持有的芜国用(镜私)字第2001—3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不属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生效判决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