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86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浩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辉,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胡波,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凡刚。 委托代理人:陈任重,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曾凡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赣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