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民申字第521号 委托代理人:王河,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洪瑞,该煤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陈昌梅,云南珠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吴小伍因与被申请人富源县后所镇杨梅脑煤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云高民二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小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