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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贵港市港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86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连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暄,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峥,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86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连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暄,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峥,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港市港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燕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晖,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延军,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贵港市港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桂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富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以G栋消防工程未及时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影响工期为由,直接豁免了港南公司长达200天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违反了客观事实和合同约定。消防工程设计审核是否迟延、G栋消防工程施工是否延误对G栋竣工没有任何影响。实际上,G栋工期延误不是因为消防工程施工延误造成,而是因港南公司未按期完成其他土建工程。到2007年11月,港南公司尚有很多土建工程没有完成,且这些土建工程在工序上根本不依赖G栋消防施工,本案并不存在港南公司早就完成除G栋消防工程以外的土建工程而被迫等待消防设计审核方能施工及验收的情况。(二)二审判决以没有经过有资质单位鉴定且富业公司未支付整改费用为由,对G栋消防工程整改费用、G栋二层至顶层排水管卡更换费用不予支持没有事实根据。(三)二审判决G栋二层屋面防水工程修复费用直接从3%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港南公司无需另行支付是错误的。港南公司完成的工程,各个分项的保修期限是不同的,很多项目目前的保修期限尚未届满。二审判决认定支持的保修金一共才448586.38元,却将409826.86元的修复费用全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实际上,是判决港南公司不必留下质保金。(四)二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枉法裁判的嫌疑,影响了该案的公正判决。富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港南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富业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一)关于G栋商住楼工程逾期竣工时间的确定问题。富业公司与港南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G栋商住楼竣工日期为2007年4月15日,但G栋商住楼工程实际竣工时间是2008年1月8日,工期延误的事实十分清楚。但存在以下可以顺延的情形:1.合同约定G栋商住楼工程开工时间为2006年7月25日,但实际开工时间为2006年9月10日,实际开工时间比约定开工时间晚47天。2.百色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07年10月8日才通过对G栋商住楼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该工程属于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港南公司需要按照富业公司提供的方案效果图和施工设计图及修改图才能施工,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作出消防设计审核前,港南公司无法完成G栋消防工程和相关工程的施工。3.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需要顺延相应的工期。因此,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图纸、增加工程量、实际开工时间推迟、消防设计审核于2007年10月8日才通过等各种因素,酌情认定港南公司G栋商住楼工程逾期竣工72天(从消防设计审核通过之日加上20天的消防工程施工时间,即2007年10月28日计算至2008年1月8日)。二审法院的这一认定并无明显不当,富业公司关于二审法院认定逾期时间不当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G栋消防工程整改费用、G栋二层至顶层排水管卡更换费用的承担问题。富业公司要求港南公司支付G栋消防工程整改费用18356.49元、G栋二层至顶层排水管卡更换费用3863.43元。但在一、二审期间,富业公司均没有提供支付相关费用的正规发票,一、二审法院认为富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并无不当。

(三)关于G栋二层屋面防水工程修复费用是否可以直接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3%,每一分项工程保修期满后,在扣除保修费用后(无保修费用开支的),由富业公司十天内将该分项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港南公司。但对每一分项工程的质量保修金数额没有明确约定,实际上也无法将质量保修金与分项工程对应起来。在本案中,G栋二层屋面防水工程修复费409826.86元,应从富业公司扣留的448586.38元质量保修金中予以扣除,符合法律规定和建筑行业的惯例。扣除该项费用后,富业公司所留质量保修金确已不多,但不影响在质量保修期内港南公司所应承担的质量保修义务。对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问题,港南公司均应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承担保修义务,如果港南公司不派人保修,富业公司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从所剩质量保修金里扣除,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支付委托他人修理的费用的,不足部分港南公司仍应承担。因此,富业公司关于G栋二层屋面防水工程修复费用不可以直接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二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枉法裁判的问题。富业公司没有提供二审法官存在枉法裁判的证据,依法不应支持。

综上,富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文学

审 判 员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