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17号 夏英杰、夏生全、吴华秀、梅凤、夏俊豪、夏英、张松、郑万英、夏英旗、夏杰诗: 你等10人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渝高法行赔终字第0019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的法定条件之一是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你申请行政赔偿诉求指向的征地批复行为并未经法定程序确认违法,因此,你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