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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开盛与宁波市人事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08号 张开盛: 你因诉宁波市人事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浙立行监字第4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余姚市人事局2006年12月15日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08号

张开盛:

你因诉宁波市人事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浙立行监字第4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余姚市人事局2006年12月15日向你作出的“养老保险政策问题的答复”是根据余姚市信访局转送的“请求规范社保收费行为,保障残疾教师合法权益”等信访材料所作。该答复所涉的“事业单位保险实施范围对象的问题”,“残疾人缴内养老保险费问题”和“任教满三十年的待遇享受问题”仅是有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的再说明,该答复没有对你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宁波市人事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正确。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