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5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江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旭。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家界科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喜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家界科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