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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开盛与余姚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35号 张开盛: 你因诉余姚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浙立行监字第4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35号

张开盛:

你因诉余姚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浙立行监字第4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审。

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条的规定,只有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才能提起行政复议。本案涉及的问题是你与学校之间就教师工资、工作福利待遇、参加工会等事项的内部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行为。余姚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