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35号 张开盛: 你因诉余姚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浙立行监字第4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条的规定,只有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才能提起行政复议。本案涉及的问题是你与学校之间就教师工资、工作福利待遇、参加工会等事项的内部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行为。余姚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