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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义德与肥城市石横镇石横五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董义德。 委托代理人:穆慧,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肥城市石横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董义德。

委托代理人:穆慧,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肥城市石横镇石横五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树申,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江华,山东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董义德因与被申请人肥城市石横镇石横五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横村委)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义德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判决认定鱼塘面积为28亩与事实不符,鱼塘面积应为60亩。2.二审判决认定因自然灾害以及国家塌陷地复垦政策的影响等多方面原因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与事实不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石横村委的强行破坏行为。(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因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因此所引用的法律也是不正确的。2.二审判决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支持董义德的损失,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董义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石横村委提交意见称:董义德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一)董义德在与石横村委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第一条“承包内容、面积、地点”中明确约定:“甲方将坐落在本村河东塌陷区,共计83亩滩涂,其中鱼塘九个,水面面积28亩,发包给乙方发展渔业生产”,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对该鱼塘面积进行变更,董义德也一直按照28亩的标准缴纳承包费。另董义德提交的勘验结论不能证明其主张的60亩水面均系精养鱼塘,其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在合同约定的28亩鱼塘水面基础上进行了扩建增容。因此,董义德关于鱼塘面积为60亩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董义德主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石横村委2007年6月20日将其修筑的鱼塘间的拦水坝挖坏,但董义德不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从一审法院的现场勘验可知,鱼塘仍在逐渐塌陷,承包合同载明的七个鱼塘已经为一共同水面所覆盖。另外2006年2月16日中共石横镇委、石横镇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大留——隆庄片采煤塌陷地复垦项目实施的通知”,载明项目区内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要自行拆除,在项目实施期间不得再新建建筑物,树木全部采伐或移栽,不再新植树木,鱼塘内养殖的鱼全部捞出自行处理,禁止再放养鱼苗,承包合同到期的要收回合同,所有清障都必须无条件服从。石横五村在该通知载明的复垦范围内。2006年9月21日,石横镇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肥城市石横镇塌陷地复垦项目清障的通知”,载明石横镇塌陷地复垦项目已经施工,施工过程中仍有部分房屋、树木、鱼塘等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项目施工,所涉及村包括石横五村,通知要求各村立即通知到户,无条件清除。据此,二审认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履行的原因,是承包地区域内逐渐塌陷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塌陷地复垦政策的影响等多方面造成的,并无不当。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必须以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得到实际履行,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损失为前提,并且损失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董义德主张2007年石横村委恶意破坏其鱼塘坝,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依据不足,其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损失是石横村委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鱼塘承包合同》第四条第12款已作出“在承包期限内如遇重大的自然灾害或政策性变化,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解除合同”的约定,现在双方均认可合同已经不能实际履行,均同意解除,故董义德主张未来不具备实现条件的合同的可得利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未予支持,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董义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董义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侯建军

审判员  王季君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