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6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铁路兴达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英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泳曦,四川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文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峰,北京市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应福松,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分局党委副书记。 再审申请人成都铁路兴达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六工程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民终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6日出具(2012)渝一中法民执字第732号《债务履行证明书》,证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及协商意见,兴达公司分别于2012年11月和12月向该院履行了债务本息669686元,十六工程局已于2012年12月26日收取上述执行款项,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