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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兴达建筑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6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铁路兴达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英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泳曦,四川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6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铁路兴达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英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泳曦,四川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文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峰,北京市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应福松,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分局党委副书记。

再审申请人成都铁路兴达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六工程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民终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6日出具(2012)渝一中法民执字第732号《债务履行证明书》,证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及协商意见,兴达公司分别于2012年11月和12月向该院履行了债务本息669686元,十六工程局已于2012年12月26日收取上述执行款项,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