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才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博,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伟伟,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乌海市更新铅酸蓄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奕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体新,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乌海市更新铅酸蓄电池有限公司、内蒙古奕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商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