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岳阳市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曲诵平,北京市鑫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缨,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海卉,湖南昌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殿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左平,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岳阳市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一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岳阳市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