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20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文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海龙,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崔鹏,山西隆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常耀文。 法定代表人:张东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军卫,山西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因与被申请人常耀文、一审被告临汾市安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民再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