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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与常耀文、临汾市安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权属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20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文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海龙,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崔鹏,山西隆鑫律师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20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文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海龙,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崔鹏,山西隆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常耀文。

一审被告:临汾市安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军卫,山西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因与被申请人常耀文、一审被告临汾市安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民再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