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吉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吉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志坚,内蒙古奥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乌建林,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吉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民一终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吉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