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原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广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褚文哲,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旭明,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粤和能源有限公司(原增城市粤和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林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伟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灼,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粤和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月23日签订了《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