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5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去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强,北京市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杨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龙府实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2月12日签订了《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