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06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焕华,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琼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华平,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彩虾,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上海理创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百润(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民终字第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理创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