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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创商贸有限公司与百润(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0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理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焕华,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0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理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焕华,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百润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琼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华平,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彩虾,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上海理创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百润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民终字第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理创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