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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昌发过程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设备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83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宜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公献,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83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宜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公献,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昌发过程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启凯,北京凯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化工)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昌发过程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发公司)买卖设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鲁商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联合化工和昌发公司已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商终字第13号、(2012)鲁商终字第52号两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款已经交付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代理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