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6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徐曦。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湖北中侨红国际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徐曦因与被申请人湖北中侨红国际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鄂民监二再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徐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