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世亮,北京市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泽润嘉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嘉源,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原告:北京华诚宏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丹常彤,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泽润嘉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原告北京华诚宏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