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再申字第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南轩。 委托代理人:杨军,北京市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迪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克勇,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郑南轩因与被申请人菏泽市实业开发公司、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郑南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