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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交运集团公司(原青岛交运集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陆海国际货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青岛前湾国际物流工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28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交运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永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陆海国际货运集团股份有限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28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交运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永亮,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陆海国际货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永宝,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青岛前湾国际物流工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迎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交运集团公司(原青岛交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交运集团)因与被申请人青岛陆海国际货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青岛前湾国际物流工业园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一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交运集团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交运集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交运集团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