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517号 委托代理人:冯守诚,北京市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淑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天利,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解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雷,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君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君王曲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查明,三方当事人于2011年3月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且三方当事人均未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西执民字第11号执行裁定,认定“本案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全部履行完毕”,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