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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君与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君王曲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5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君。 委托代理人:冯守诚,北京市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5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冯守诚,北京市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淑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天利,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陕西王曲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雷,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君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君王曲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查明,三方当事人于2011年3月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且三方当事人均未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西执民字第11号执行裁定,认定“本案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全部履行完毕”,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