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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陕西轩景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仪陇华昌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市临潼区前进商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55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轩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选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仪陇华昌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55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轩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选进,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陇华昌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莫怀斌,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前进商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秋旭,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陕西轩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陇华昌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市临潼区前进商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一终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轩景公司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轩景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轩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