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556号 法定代表人:董选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仪陇华昌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莫怀斌,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前进商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秋旭,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陕西轩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仪陇华昌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市临潼区前进商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一终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轩景公司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轩景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轩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