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49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翁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何平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翁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渝高法民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何平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何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平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