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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晔联管件有限公司、张小蕊与陈明月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6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晔联管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于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凤武,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立军,北京市鼎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6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晔联管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于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凤武,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立军,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小蕊。

委托代理人:王刚,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源,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明月

再审申请人唐山晔联管件有限公司、张小蕊因与被申请人明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一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唐山晔联管件有限公司、张小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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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