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86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康祥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北京市广播技术研究所破产清算组。 委托代理人:孙月淼,该公司破产清算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王京升,该公司破产清算组成员。 申请再审人康祥民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广播技术研究所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高民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查明,因北京市广播技术研究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且无其他破产财产可供分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12月18日依法作出裁定,终结了北京市广播技术研究所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