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4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坤祥。 委托代理人:范建邦,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凯,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直禄。 委托代理人:央金,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土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杨坤祥因与被申请人李直禄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天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藏法民一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杨坤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