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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坤祥与李直禄、西藏天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4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坤祥。 委托代理人:范建邦,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凯,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4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坤祥。

委托代理人:范建邦,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凯,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直禄。

委托代理人:央金,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天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土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杨坤祥因与被申请人李直禄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天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藏法民一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杨坤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