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13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张文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东北金城大连路桥工程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玉泉,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张文奎因与被申请人东北金城大连路桥工程建设公司车辆使用费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审民再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张文奎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再审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张文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文奎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代理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