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9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德茂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龙彪,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泉,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龙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龙彪,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龙彪。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怡妮。 申请再审人天津德茂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茂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公司),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龙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龙彪、黄怡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津高民一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德茂丰公司于2012年5月9日以已与中成公司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德茂丰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德茂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