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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天津德茂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龙悦控股(集团)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9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德茂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龙彪,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9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德茂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龙彪,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泉,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龙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龙彪,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龙彪。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怡妮。

申请再审天津德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茂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公司),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龙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龙彪、黄怡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津高民一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德茂丰公司于2012年5月9日以已与中成公司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德茂丰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德茂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