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祝铫、祝铭与宜宾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祝铫,女,汉族,2003年8月2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毕林付,男,汉族,1967年7月10日出生。系祝铫之父。 法定代理人:谭淑君,女,汉族,1971年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91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祝铫,女,汉族,2003年8月2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毕林付,男,汉族,1967年7月10日出生。系祝铫之父。

法定代理人:谭淑君,女,汉族,1971年2月13日出生。系祝铫之母。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祝铭,女,汉族,2003年8月2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毕林付,男,汉族,1967年7月10日出生。系祝铭之父。

法定代理人:谭淑君,女,汉族,1971年2月13日出生。系祝铭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宜宾市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李建川,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祝铫、祝铭因与被申请人宜宾市妇幼保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川民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祝铫、祝铭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祝铫、祝铭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祝铫、祝铭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