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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宝马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秀河、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大同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华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二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赤峰宝马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宝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则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彦君,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二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赤峰宝马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宝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则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彦君,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秀河

委托代理人:贾志良,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大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彦清,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旭东,该公司法律处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乌珠穆沁旗华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松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文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培义,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赤峰宝马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马煤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秀河、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大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大同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华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出资合同纠纷驳回起诉上诉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9月29日作出的(2012)内商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包剑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尹颖舜、刘京川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邵海强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4月9日宝马煤炭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 2007年6月29日,张秀河、华兴公司欲向宝马煤炭公司拆借资金350万元,用于其对西乌珠穆沁旗高勒浩沁煤田的勘探开发。后鉴于探矿权由华兴公司直接持有的缘故,故以华兴公司的名义与宝马煤炭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华兴公司在两个月的期限内有对此款选择按借款偿还或按投资款留用的权利,如果留用转作投资款,则宝马煤炭公司的收益按照华兴公司在处分煤田时所得转让价款的一定比例计付,明确了双方特别的合作关系以及在合作成立的基础上宝马煤炭公司投资收益的具体计算办法。此后,按照华兴公司实际需要的数额和付款指示,宝马煤炭公司将315万元资金汇入张秀河账户。2008年9月,华兴公司原有股东按煤田探明储量每吨O.57元的价格核算其股权价值,然后将60%的股权转让给了山煤大同公司(2010年3月30日前名称为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大同有限公司),以这种方式处分了高勒浩沁煤田,实现了投资收益,但华兴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后经宝马煤炭公司多方催促,张秀河表示由其本人负责向宝马煤炭公司支付收益,2009年6月23日,宝马煤炭公司与张秀河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张秀河给付宝马煤炭公司投资收益款5000万元,如在2010年底之前付清,则只支付收益5000万元即可,超过前述期限,则按2007年《合作协议》所确定的办法计付。协议签订后,张秀河仅付100万元。因此,张秀河应按照原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办法向宝马煤炭公司支付收益并承担违约金。投资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219944万吨×(O.57—0.24元)×25%一100万元=18045.38万元。张秀河主动承担债务,宝马煤炭公司予以认可,但并未因此免除华兴公司因接受投资而应承担支付收益的义务。山煤大同公司受让股权后,实际控制了华兴公司的资产,但至今尾欠张秀河转让价款,致使宝马煤炭公司投资权益不能实现,亦应承担付款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张秀河、华兴公司、山煤大同公司向宝马煤炭公司支付投资收益款18 045.38万元并承担违约金5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9日,华兴公司与宝马煤炭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就华兴公司项下西乌珠穆沁旗吉林高勒浩沁煤田投资勘探、开发资金短缺,需向宝马煤炭公司拆借资金事宜,宝马煤炭公司同意拆借资金,双方经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协议:(一)华兴公司向宝马煤炭公司拆借资金350万元,宝马煤炭公司于2007年7月5日之前将此款350万元一次性交付给华兴公司。(二)华兴公司拆借还款期限为两个月,两个月内华兴公司归还此笔借款,华兴公司向宝马煤炭公司支付一定费用。(三)华兴公司两个月之内未能归还此笔款项,如华兴公司处分其项下西乌珠穆沁旗吉林高勒浩沁煤田不足0.18元/吨时,华兴公司仅归还宝马煤炭公司本金350万元;如华兴公司处分其项下西乌珠穆沁旗吉林高勒浩沁煤田价格在0.18元/吨至0.24元/吨之间时,华兴公司向宝马煤炭公司支付投资及收益款700万元;如果华兴公司处分其项下西乌珠穆沁旗吉林高勒浩沁煤田超过0.24元/吨时,超出部分的25%收益归宝马煤炭公司。(四)如果华兴公司将其项下西乌珠穆沁旗吉林高勒浩沁煤田处分完毕或公司转卖时,不履行此协议,华兴公司需赔付给宝马煤炭公司5000万元违约金。(五)如华兴公司将自己项下的财产运作上市,宝马煤炭公司将上述投资及应收益款转为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并享有股东的权利及义务。协议签订后,2007年7月2日,宝马煤炭公司董事长邱则田以个人银行卡账户向李发璋个人银行卡账户汇款315万元。

2006年9月16日,友科矿业有限公司与张秀河、许宁、米连成签订了《关于华兴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秀河、许宁、米连成将其在华兴公司100%股权以3亿元价格转让给友科矿业有限公司。2007年3月29日,华兴公司与友科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将股权转让价格变更为38000万元。2007年7月2日,友科矿业有限公司与张秀河、许宁、米连成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约定解除《关于华兴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张秀河、许宁、米连成返还友科矿业有限公司已支付款、保证金等750万元。李发璋为友科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6月23日,张秀河与宝马煤炭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2007年6月29日,张秀河代表华兴公司与宝马煤炭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华兴公司向宝马煤炭公司拆借的315万元已于2007年9月3日转为宝马煤炭公司对华兴公司名下西乌珠穆沁旗吉林高勒浩沁勘查区煤田探矿权的实际投资。2008年9月8日,华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大同有限公司以购买华兴公司60%的股权的形式取得了华兴公司名下西乌珠穆沁旗吉林高勒浩沁勘查区煤田探矿权,张秀河持有新华兴公司40%的股权。宝马煤炭公司和张秀河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华兴公司股权转让后宝马煤炭公司投资收益款取得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由持有新华兴公司40%股权的张秀河给付宝马煤炭公司在原华兴公司的投资收益款人民币5000万元。(二)张秀河须在2009年6月25日前给付人民币100万元,2009年12月31日前给付人民币600万元,2010年6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1500万元,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人民币1 800万元,总计人民币4000万元;剩余投资收益款人民币1000万元,张秀河以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玛尼图煤矿地质普查探矿权抵顶(探矿证号:1525000510046),张秀河须在2009年9月30日前将该探矿权变更登记至宝马煤炭公司名下,探矿权延续费用及探矿权价款460万元由宝马煤炭公司负担,否则张秀河应在2010年12月31日给付该剩余投资收益款1000万元。(三)如张秀河未能按本协议之约定履行任一期限的给付义务,宝马煤炭公司仍可按2007年6月2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主张投资收益权。(四)为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张秀河自愿以其在锡林浩特民生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60%股权(股本金3000万元)提供担保。协议签订后,2009年6月25日,民生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汇款人通过银行向邱则田汇款100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