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2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大连保嘉大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才跃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斌,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原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传龙,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大连保嘉大厦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原再审第三人大连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辽审三民再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大连保嘉大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