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九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瑞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福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菊华,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水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九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九江乐尔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赣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九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