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荣达。 委托代理人:武峰,北京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林荣达因与被申请人曾冬青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8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荣达申请再审称:(一)《借条》约定“到期不还发生争议的,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属于中级法院受案范围,故双方约定由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明显违反法律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约定。(二)在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况下,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因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龙岩市上杭县,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二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协议管辖条款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是否绝对无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但因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审理一审案件范围的分工,其主要立法目的是在贯彻审级制度的基础上实现各级法院职能的合理定位及工作量的平衡,且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会随着社会发展、各地法院受案状况等因素而不断调整,许多情况下当事人难以准确预期。因此,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并非绝对无效,人民法院不能仅以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为由否认其法律效力,还应结合具体情况分别予以认定。本案中,曾冬青与林荣达二人在借条中明确约定“由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而晋江市系曾冬青的住所地,双方合意选择晋江市人民法院作为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确有在该法院所在地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法律应维护其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原二审裁定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将当事人在地域上选择管辖的真实意愿结合级别管辖规定,确定由晋江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 综上,林荣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荣达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雪梅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代理审判员 厉文华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