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25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玉林市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权,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庞玉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永进。 申请再审人玉林市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庞玉龙、黄永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桂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联创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以考虑与庞玉龙、黄永进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联创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玉林市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