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4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鑫城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广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建军,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遵义市元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芬,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亚男,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大连鑫城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遵义市元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黔高民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大连鑫城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