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宏业永盛汽车加热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希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成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志强,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润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成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志强,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惠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月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亭,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孔力,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河北宏业永盛汽车加热器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惠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二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宏业永盛汽车加热器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