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63-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 负责人:李言中,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祥文,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强,该公司职员。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景先。 委托代理人:柴文功。 法定代表人:张红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建生,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开发二处。 负责人:杨景先,该处经理。 一审第三人:洛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丁新务,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汤定红,该局老城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慧卿,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洛阳市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杨景先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华景置业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开发二处,一审第三人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一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洛阳市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