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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华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京晨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联晨报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南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96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明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国,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96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威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明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国,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新华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洪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南京晨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继东,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联晨报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石生,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建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新华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京晨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联晨报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3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