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99号 委托代理人:赵军,北京市中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剑,北京市中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柳凤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峰,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威,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吴怀荣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华勘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二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怀荣申请再审称,(一)涉案合同系吴怀荣在身患重病、生活陷入困境且50%的公司股权被盗取的情况下被迫签订的。(二)涉案合同涉及的股权价值远高于实际成交价格,涉案合同显失公平。(三)二审判决认定吴怀荣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的事实,是错误的。吴怀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吴怀荣主张涉案合同系被迫签订的问题。吴怀荣申请再审主张其系因身患重病、生活陷入困境且存在50%的公司股权被盗取的情况下而被迫签订涉案合同。1. 关于吴怀荣主张“身患重病、生活陷入困境”的问题。本院组织询问时,吴怀荣的代理人称“身患重病、生活陷入困境”是指吴怀荣患有风湿病且没有生活来源,但前述事实与是否必须签订涉案合同没有直接关系。2.关于吴怀荣主张“股权被盗取而恐惧”的问题。一方面,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吴怀荣主张的“50%股权被盗取”不能成立。另一方面,即使吴怀荣存在这样的担心,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而不是出售股权。综上,吴怀荣提出涉案合同系被迫签订的主张,依据不足,不能予以支持。 (二)关于吴怀荣主张合同显失公平的问题。吴怀荣主张要计算涉案股权的价值,而公司股权的价值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不断在变化,同时,转让股权的实际成交价格并不是完全与股权价值相一致,股权转让的双方还需要考虑商业风险等其他因素。更重要的是,涉案合同明确载明“依约定的方式确定价格”。由于涉案双方系以协商的方式确定股权的价格,故该价格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吴怀荣主张合同显失公平,依据不足,不能予以支持。 (三)关于吴怀荣主张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吴怀荣主张其一审申请调取证据未得到法院的许可,故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但吴怀荣提出其在一审申请调取的证据,涉及的是另案70%股权的争议问题,与本案20%股权转让关联性不足,故吴怀荣主张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不足。 综上,吴怀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怀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