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6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中茶园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耀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娜欣。 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沈阳中茶园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娜欣、一审被告沈阳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高商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沈阳中茶园经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