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58号 法定代表人:周集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国胜,该公司企划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守祥,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蒋大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洋,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三公司(原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三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颖,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纪年,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焦作韩电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三公司(原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三公司,以下简称电建三公司)、一审第三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商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与电建三公司于2013年2月21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载明:电建三公司自愿履行二审判决中的质保金536万元及利息291499元;电建三公司自愿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9320元,执行费60600元;以上费用从电建三公司基本账户中扣划。2013年6月3日,韩电公司以电建三公司自愿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未对韩电公司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为由,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韩电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作韩电发电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