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国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伍声富,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兰,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永霞,该校校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达州市万星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松柏,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陈国成因与被申请人达州广播电视大学、四川达州市万星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陈国成于2013年7月15日书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理由是:本案争议各方正在积极协商调解,极有可能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陈国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国成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