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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龙、王永红与刘光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许小龙。 委托代理人:李兴,郴州市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王永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许小龙

委托代理人:李兴,郴州市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永红

委托代理人:李兴,郴州市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刘光临

再审申请人许小龙永红因与被申请人刘光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再终字第3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许小龙、王永红对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不再作为再审申请案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小龙、王永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