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许小龙。 委托代理人:李兴,郴州市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兴,郴州市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刘光临。 再审申请人许小龙、王永红因与被申请人刘光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再终字第3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许小龙、王永红对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不再作为再审申请案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小龙、王永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